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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房子的那些事儿

解码四

房子为何成为婚姻枷锁

新解释的出台是反省婚姻价值观和思考高房价恶果的一个契机

  在租房保障不足、房价高企不下、户口就业等与房子挂钩的情况下,房子是多数国人的选择,是绝大多数家庭最大的一笔财富。

  与此同时,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婚姻的稳定性变得越来越差。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1286437件,2009年1341029件,2010年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据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同比增长8.5%”。

  婚姻不稳定由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堕落等多重因素造成,在这些现实境遇下,那些认为多数女孩会因此改变择偶观的想法恐怕就太天真了。新解释出台,大家热烈讨论新规定便宜了谁,以房子的归属来判断婚姻当中究竟谁是主人,这本身是一种浮躁喧嚣的表现。当然,不管人们以前如何误读婚姻、误读法律,这次新解释的出台都是一个契机,让全社会思考婚姻价值和再次思考高房价恶果的一次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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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规中关于房产的其他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N本网记者 谢秋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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