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背景
13日起刚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一场激烈的口水战,男人女人几乎分为了两个阵营,靶子是《解释(三)》中的第七和第十条,分别被舆论概括为“婚后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男人大多持赞许态度,认为规定断了女性傍大款、为房而嫁的路,有助于改变女孩“无房不嫁”的婚恋观,有利于婚姻的稳定。而不少女性却认为,新解释是对女性权利的漠视,降低了男性的离婚成本,是不负责任男性的“福音”,会主张离婚率的上升。
实际上,人们的口水中,对法律法规有不少的误读。本报记者通过请教相关专家,为大家解读婚姻法及其系列解释中关于房产的规定。这些解读或许有助于大家对新司法解释能否转变婚姻价值观的判断。
解码一
婚前按揭购房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婚前个人财产在长期共同生活后转为共有的规定早已作废
不少人认为,新解释实施前,老公或老婆的婚前个人财产,可以在共同生活一定年限后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实际上,最高法1993年的司法解释确实有过相关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最高法同年的《婚姻法解释(一)》明确指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将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且产权登记在首付人名下作为确定婚前个人财产的依据,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则规定由产权登记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网友将其简练概括为“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多位法官和律师告诉记者,对婚前个人按揭房的产权归属,实践中,法院大多早已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精神进行判决。
解码二
丈母娘的焦虑如何化解?
在房子面前,在产权证上加名字才是“王道”
同样是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解释,解释(三)第七条与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解释(三)第七条却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社会现实来说,婚前按揭、婚后赠房归属的最新解释,确实对女性更为不利,为此,网友以戏谑的口气为丈母娘们支招:让准女婿和女婿们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实际是一种赠与。但是,仅仅一个约定并不足以保障非产权房真正享受到房子的权益。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赠与约定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所以,在房子面前,在产权证上加名字才是“王道”。没有加上名字,即使有证据证明是共同房产,也容易被登记一方单方处置。
解码三
无产权方一定会被扫地出门吗?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对前夫(妻)的产权房有居住权
不少人担心,身为家庭主妇的弱势女子,一旦老公出轨并坚决离婚,会面临流浪街头的命运,事实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婚姻中弱者有保障措施。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一方生活困难”进行了解释——“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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