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国友受贿案,对被告人孙国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孙国友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孙国友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833.72293万元,其中部分财物未实际取得。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国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孙国友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总台记者 许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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