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顺平等1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宣判。组织者、领导者刘顺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9名参加者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附加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顺平自2009年起纠集刘顺福、李正彦等9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垄断特定行业,称霸一方,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串通投标等犯罪,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外,刘顺平还利用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帮助实施部分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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