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12月8日电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8日对外公布《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明确村民委员会在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协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应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
该办法称,海南省所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负责对村庄分类、分批编制计划进行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村庄规划编制单位应注重深入开展驻村调研,原则上驻村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天;驻村工作期间应详细填写驻村工作日志,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基础资料,准确掌握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
办法进一步增强了规划弹性。规定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和生态保护红线。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作为留白用地,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
该办法明确规划修改程序。按照修改内容分为村庄规划修改和村庄规划优化,涉及修改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依照原审批程序依法报批,并重新公布和汇交。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除涉及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外的村庄用地布局、村庄开发边界等村庄规划内容进行优化。(王子谦 尹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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