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该不该写入民法典?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就是实行AA制之后,一方还要对另一方的债务负责吗?10月22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草案时,上述内容引发部分与会人员的关注。
夫妻约定财产制该不该入民法典?
草案沿用了现行婚姻法的做法,引入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第839条、840条对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分别以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规定,例如工资、奖金等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则属于个人财产。
22日分组审议中,部分委员赞成夫妻约定财产制写入民法典,但认为还应进一步补充完善。委员杜黎明就提出,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取得方式的复杂多样性,以及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夫妻约定财产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例外情形也作出规定,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但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委员曹庆华也认为,除了草案中列举的情形,应当将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也纳入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委员丛斌则不赞成夫妻约定财产制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把夫妻财产协议分割制度引进来了,这个制度能不能适合我们国家的国情呢?我认为这条不符合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我们的传统文化是白头偕老、相濡以沫、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两个人是互为相融的。如果在婚前就把各自的财产用协议的形式分得很清楚,那还是夫妻吗?无形中就使夫妻间的感情受到影响。”
他表示,“从理论上讲,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机制有4个。一是感情,即夫妻感情。二是连带血亲机制,即夫妻所产生的二代,夫妻之间没有直接血亲,但是通过第二代,他们之间就产生了连带血亲。三是财产机制,即家庭财产是维系夫妻关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机制,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四是法律制度机制,即我们的婚姻家庭法。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这四个机制中的任何一个都是不可分割的。财产不可分割,连带血亲关系不可分割,感情不可分割。法律制度是要支持这种不可分割的婚姻家庭关系,尤其不能在法律制度上规定对其中的一个机制可以进行分割。基于这些,我建议不要把夫妻财产协议分割制度写进本法中。”
约定财产制后,债务怎么办?
继约定财产制后,草案提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对此,委员徐辉提出,“如果夫和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虽然知道有约定的,但是他们受益方都是夫妻双方的,就仅仅以一方个人财产来清偿会不会留下法律的漏洞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这条建议再斟酌。”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提出疑问,“假如相对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否由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但是夫妻之间既然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就没有共同的财产了,又如何清偿?”
谭惠珠认为,“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表述不清楚,它可能是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也可能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而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之下,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不论相对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应该对共同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这样才符合公平的原则。
谭惠珠建议,对于夫妻财产AA制后引发的对外债务问题,可以采用草案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另一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或者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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