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于备受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三审稿仍采用二审稿的相关条款,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仍采用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此前二审稿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此,二审分组审议时,部分委员认为,上述规定采用了24条新司法解释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但仍有需要完善的空间,例如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何为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等,法律有待明确。委员王砚蒙就提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规定应该再商榷一下。按照这个规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无需再进行举证。就是说,这个债务是否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要依靠法官来裁决。但是法官的认定也应该是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才能够进行判断,否则只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必然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分组审议时,王砚蒙还提出,“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其中的“共同生产经营”也应该再多一些细致的考虑,“什么是共同生产经营?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容易产生歧义的,如果没有准确的、科学的界定,就将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在实践中会产生诸多问题,特别是很容易造成夫妻一方既不知情也没有受益的债务”。
对于上述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三审稿并未采纳。
值得一提的是,7月5日至8月3日,二审稿曾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35314位网友提出的67388条意见和814封群众来信。10月1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记者会上,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各界反映的二审稿修改建议中,主要集中在增加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界定因疾病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
臧铁伟在记者会上还表示,第24条新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目前,法工委正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夫妻债务认定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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