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放宽对收养人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
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部分放宽了对收养条件的限制。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无子女”,修改为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由“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修改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2日分组审议时,委员陈文华、陈斯喜均认为,收养条件应当进一步放宽。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可以收养,这一款不应该成为收养人的限制,世界上把收养视为一种慈善行为,是一种善举,只要有善心、有能力,没有其他不良的情况,我觉得善举是完全可以的,不应该限制”,陈文华提出,对收养子女的人数加以限制,“是不是就是因为以前大家不宽裕的情况,都是工资收入30块钱、40块钱,收养的子女多了,肯定抚养不起的。现在不同了,现在有这个能力,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很多人都先富起来了,先富起来的人有这种能力,可以多收养。”
陈文华讲述了自己接触到的一个小故事,“汶川地震发生后,有一个企业的同志各方面都不错,经济条件也很好,也没有疾病,也没有犯罪记录,是正规的、合法的商人,他献爱心,就来收养汶川特大地震的孤儿,但是只能收养一个,有几个孩子都想由他收养,但是他就是不能收养,他自己说看到那些孩子很可怜,但是没有办法,他只能收养一个。像这种限制规定,能不能改一改,有能力的可以多收养一个、两个,不要有过多的限制,也使这种善举能够更好地发挥。”
陈斯喜也建议,删除对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他认为当前我国已允许生育二胎,“下一步怎么样?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人在呼吁鼓励生育了。有人预测到2027年的时候我国人口可能会出现负增长”,“民法典要具有稳定性,制定的时候应该有前瞻性。政策性太强,阶段性的做法,不宜在这么一部重要的法律中规定。”
委员田红旗、刘修文则建议,补充完善有关收养事后监管的规定。
田红旗认为可以增设收养关系冷却期制度,规定“自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收养的,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撤回收养登记申请。”“增加冷却期制度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收养是身份关系的形成,但由于种种原因,收养并不能达成感情的收养,增加冷却期制度有利于保障收养关系双方的权益。收养冷却期制度是国际收养制度中通行的制度,缺乏冷却期制度,不利于国际收养关系的形成。”
刘修文也建议,增加关于收养后监管的法律规定,建立收养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机制,发现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时,帮助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
委员刘海星、姒健敏建议完善关于涉外收养方面的规定。
姒健敏说,草案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中国公民能不能收养外籍子女?如果是收养外籍未成年人的,是不是也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条款,这个应该在法律中明确。”
刘海星提出,相比于草案对我国收养人在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以及收养人数等方面的限制,“对外国收养人只有程序性的规定,并没有相关限制性的规定,建议对外国收养人设置与我国收养人类似的限制条件,以实现最大限度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这也与我国的民族尊严、大国地位相匹配。”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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