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4日电 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5月24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政协原常委、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原副主任魏绍水受贿案。对被告人魏绍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检察机关扣押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查封的房产一套及轿车一辆依法予以变现,所得价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魏绍水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魏绍水利用担任山东省枣庄市副市长、山东省淄博市委副书记、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成员、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承诺或实际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2000年4月至2015年12月,魏绍水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02969万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绍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魏绍水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其认罪悔罪,追缴、退回大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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