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井镇石井爱都演艺厅因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依法被罚3万元。
日前,南安消防大队监督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石井镇进港路56-58号的石井爱都演艺厅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监督员给予该场所罚款3万元处罚。场所负责人表示将马上着手消除消防隐患,认真吸取教训,更加注意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确保场所及员工顾客消防安全。
目前,该场所负责人已将罚款缴清,消防隐患在监督员的指导下已整改完毕。(记者 邹思敏 通讯员 傅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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