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哦”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广告语,但生活中很多人在喝酒时往往因贪杯而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是触犯法律。近日,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四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四千元。
2017年12月26日晚,罗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杭县城区行驶,遇到执勤民警检查,罗某绕道弃车逃避检查,后被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显示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执勤民警遂驾车将其带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在前往途中及采血过程中,罗某仍拒不配合,抢夺方向盘、对民警进行谩骂,并推搡、撕扯、脚踹、拳打民警,致使民警不同程度受伤。经检验,罗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19mg/100mL;民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通讯员苏雪芳)
知法守法
检察官提醒:在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积极配合,切勿辱骂正在执法公安民警,更不能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如果认为公安民警的执法违法法或存在过错,可以事后通过正常途径进行反映或申诉。有很多犯罪行为往往都是因嫌疑人醉酒后思维混乱、行为不受控制导致的,酒醒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后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醉酒不能成为免于刑罚或者减轻罪责的理由。无论在工作应酬还是日常聚会中饮酒还需适可而止,切莫贪杯,以免造成严重后果,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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