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记者从龙岩市检察院获悉,为加强人大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开展联动监督,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日前,龙岩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法律监督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检察院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就法律监督工作的联动事项加强衔接配合和信息沟通。市人大常委会可点题要求检察院开展专项法律监督或者邀请检察院人员参与监督活动。市检察院应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并定期报告法律监督情况。市检察院办理市人大常委会转送属于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
《意见》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办理并回复法律监督事项。如果存在怠于落实法律监督事项、不配合检察办案、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情形的,市检察院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可采取专题调研、专项督查、听取汇报等形式,督促有关机关单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落实检察建议。对检察院提请监督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可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必要时提出质询、询问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记者 陈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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