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干净担当者“撑腰”。近日,连城县纪委出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
据了解,该《办法》从“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行为认定、查核处理、教育引导”等方面,提出了12条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为依规依纪查核处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确立定性范围,明确规定信访举报人为泄私愤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或者指使、唆使、雇佣他人进行恶意检举控告,意图使他人权益受损、影响选拔任用甚至使他人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的行为,将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
《办法》强调从严查处,规定诬告陷害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诬告陷害行为人是其他公职人员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歪曲、捏造事实情节严重;诬告陷害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侵害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等六种行为从重处理。
《办法》注重教育引导,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和监督干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红色传统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是非、分对错、辨美丑、知荣辱、激发释放蕴藏在党员干部中的正能量,从思想上摒弃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检举控告”的错误观念和不耻行为。同时,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力,提倡实名举报,不重复举报、多头举报和匿名举报,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借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的行为,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破坏干事创业从政环境和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法纪不容,必须坚决纠正、彻底杜绝。”连城县纪委负责人表示。(通讯员 黄水林 丘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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