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黄金手链竟发生断裂,谁来担责?日前,连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金手链纠纷案作出判决:童某将所购买的黄金手链退还金店,金店则返还童某价款8900元,并赔偿童某损失,酌定为500元。
2014年国庆期间,童某到位于厦门一金店,花费8900元购买了一根重34.50克的男士黄金手链。为讨个吉利,一直等到2015年元旦,童某才拿出新手链戴上。不料,刚戴了四天,童某却意外地发现手链一处固定链接出现断裂。很快,童某又“杀回”厦门,经过一番交涉,金店负责人当场出具了“同意另行订制同样款式手链一根,最晚于1月15日前交货”的承诺书。然而,承诺书竟是“空头支票”,一直未予兑现。协商无果,童某将金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手链购货款8900元,并赔偿其往返的车旅、住宿等费用1000元。
诉讼期间,童某申请对手链的成色及断裂原因进行鉴定,但鉴定部门告知黄金鉴定需氧化才能鉴定成色,而断裂因素则难以鉴定。无奈之下,童某撤回了鉴定申请。
“双方几次协调,金店负责人都表示同意退货,这说明手链存在质量问题是不争的事实。”童某肯定地说。
金店方却不认可童某的说法:“我们从未承认手链有质量问题;在调解过程中答应退货,不代表在诉讼中就必须同意退货。童某认为手链有质量问题,但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排除是佩戴过程中人为损坏导致断裂。”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链的断裂部位为中间龙纹方牌与一侧链体的固定链接处,而不是手链的易损搭扣处,依据常理该部位不会轻易发生断裂,故该断裂处无法排除系手链工艺设计存有缺陷,抑或手链质量存在瑕疵所致。而金店虽出具“承诺”,但事后并未实际重新制作手链、进行调换货,由此导致童某多次往返连城厦门两地并造成损失。据此认定童某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前述判决。(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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