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民间纠纷职责仍存争议
长期关注警察工作的詹伟,经常与一些基层民警打交道。在她看来,修订草案稿中将“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列入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仍然有待商榷。
詹伟认为,民间纠纷的范围非常大,有婚姻纠纷、财产纠纷、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等。如果新法对此界定不明确,就会造成警察职能过宽,越俎代庖,不仅没有从“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怪圈里解放出来,还成了“有困难找警察”的又一个翻版。
詹伟指出,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是一项很专业的技能,司法行政机关专设民间调解职能,承担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等9个方面的工作。
在詹伟看来,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目前已有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如果把这一工作列入到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必须对其内涵和工作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很容易因为“外行人办内行事”而漏洞百出,最终受损失的是老百姓,受委屈的是警察,受到不良影响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本报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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