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防止警察权被滥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黎津平指出,一段时间以来,部分民警滥用执法权酿成公共事件,备受争议。为此,修订草案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第七条“法治原则”,对警察规范执法提出了要求。
修订草案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订草案稿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詹伟注意到,修订草案稿第五章“执法和监督”共有13条规定,比现行人民警察法中的相应规定多出了7条,由此不难看出该章节的重要性。
詹伟指出,严格依法履职、依法搜集证据、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法规范和公开等内容,均是对警察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滥用权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侵权。这个规定在现行法律中是没有的,或者说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就是说,人民警察必须在法定框架内严格履职,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做,法律规定应该做的必须要做好,而且不得拒绝、拖延,否则就是违法。”詹伟说。
詹伟认为,这样以法律的方式对警察的职责权限明确了边界,由此,也使一些非警务活动受到限制,使警察可以腾出手来,依法专司打击违法犯罪、保一方平安等职责以内的事。
此外,“执法和监督”章节还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尤其是强化了警察作为执法者的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稿将‘防止警察权被滥用、防止冤假错案’落在了实处,使得监督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在加强执法监督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诉人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把公安机关的督察和保护两个制度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刚柔相济,既体现了对执法者权力的约束,也彰显了对执法者权益的保障,努力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詹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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