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单”,简单来说,就是购房者绕过中介,自行与房东达成买房交易。但如果此前已经签订了《看房确认书》,购房者是否就得支付中介费,甚至还要支付违约金呢?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方提供的《看房确认书》中所约定的违约条款,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买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法院不支持中介方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的诉求。
案情 中介起诉买方追讨违约金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买方黄某与中介晋江某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随后,中介晋江某公司为黄某提供了位于晋江中心市区的一套房屋以供验看,当时黄某并未当场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
然而,之后黄某绕过中介晋江某公司,直接与该套房产的业主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最终以1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由此,中介晋江某公司与买方黄某之间产生了纠纷。
中介将被告黄某起诉至法院,索要中介费,并要求被告黄某依据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约定,赔偿佣金的滞纳金。
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合同约定如下:1.由乙方(即晋江某公司)委派经纪人陪同甲方(即黄某)验看其推荐的物业;2.甲方在看过乙方介绍的上述房屋后,若甲方与出卖方在未签订合同前交换联系方式,或在六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出卖方自行成交,又或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乙方带看过的房屋出卖方自行成交,以及将乙方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提供给其他个人或公司,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均视为乙方代理成功,甲方都应向乙方支付佣金;3.佣金额度:买卖交易时,甲方至少支付乙方基本佣金3000元,若基本佣金低于房屋成交价的3%,黄某应按房屋成交价的3%补齐差价;4.客户如未能将佣金及时支付给乙方公司,则自看房之日起每月加收滞纳金,金额为佣金额度的千分之一。
在法庭上,被告黄某认为,中介提供的《看房确认书》属于霸王条款,不予认可。
判决违约条款属格式条款无效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看房确认书》中约定的第1条款,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所以该确认书约定的第1条款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但该《看房确认书》中,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的第2、3、4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晋江某公司)要求对方在6个月内不得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且要求加倍支付(按3%支付)中介费、违约金等格式条款。鉴于出卖房屋业主的房源信息通常为公开共享信息,且晋江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涉案房源信息为其独家享有,这些条款存在剥夺房屋买受方选择中介机构权利的嫌疑。所以,《看房确认书》的第2、3、4条款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同时,晋江某公司未履行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告知说明义务,法院认定《看房确认书》的第2、3、4条款无效。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晋江某中介公司已为黄某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及洽谈价格等中介服务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黄某违约的恶意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判决黄某支付晋江某公司中介服务费7000元。
提醒谨慎签署《看房确认书》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中介机构常常要求客户在其提供看房服务后,签署《看房确认书》。大多数客户往往以为这份确认书只是中介机构考核业务员工作量的依据,便草率签字确认,从而为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埋下隐患。
《看房确认书》本质上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份合约,只要其内容合法合规,双方都应当遵守。但是,如果合约中存在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此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虽然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但大多数看房者对《看房确认书》缺乏了解且不够重视,草率签字,常常引发事后纠纷。所以,对于《看房确认书》,购房者在看房时务必慎重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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