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晋江市公安局
关于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市场主体等,下同)和个人(包括广大市民、风险人员共同居住者和知情者等,下同)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疫情防控法律义务,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得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不得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严格落实有关卫生检疫、人员疏散或隔离、限制或停止聚集活动、场所封闭、传染病疫区封锁等紧急措施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三、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发现境外或国内高、中、低风险地区及有本土病例的地区入(返)晋人员、确诊或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时,依法依规都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严禁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安排,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疫情的调查、采集检验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有关情况。
自市域外入(返)晋人员(含本市外出的返晋人员),特别是自省外地区和省内涉疫地区入(返)晋的车辆司乘人员等重点人群,入晋前务必自觉落实网上预登记,通过扫描“入(返)晋人员登记二维码”或关注“晋江12345”微信公众号(点击“入<返>晋登记”模块)进行自主提前申报,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未自主提前申报的,抵晋后要第一时间进行补充登记报备。7天内有高、中、低风险地区或有本土病例地区旅居史的,务必第一时间报告所到村(社区)、单位或酒店等主体责任单位,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相关防控管理措施。
个人出现与新冠肺炎疫情相符的特定症状或存在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风险时,应当实时向所在单位、住宿场所(酒店、宾馆、出租公寓、民宿等)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单位和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控指挥部应当及时安排核酸检测,并第一时间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疫情扩散传播,有关个人应当配合,按照要求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五、各单位要负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范和疫情防控部门要求,落实检查健康码行程码、扫场所码、测温、戴口罩、设置1米线、查验核酸检测证明等防控措施;加强单位内部防疫管理,督促单位人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六、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协助疫情防控工作,协助保障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和各类按防控要求被隔离、管控人员的生活需要,除疫情防控紧急且必要外,不得损害其合法权利。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落实“六个不得”,即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疫情防控必需的情况和信息;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侵犯他人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隐私,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不得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阻挠有关部门、单位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不得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防控通告规定,不履行相关疫情防控法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防控标准和要求,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具体按照上级和晋江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通告等文件规定执行。
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晋江市公安局
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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