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8月21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尤燕玲)21日上午,晋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污染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吴某素、吴某尼夫妻,因经营的拉链喷漆酸洗加工点违规排污水,严重污染环境,一审双双获刑,同时两人还被判处“从业禁止”3年。
被告吴某素和吴某尼是一对夫妻,为晋江龙湖镇人。晋江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吴某素、吴某尼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向吴某华租赁晋江市深沪镇华峰村的一搭盖厂房,经营拉链喷漆酸洗加工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墙角的排放口排至厂区外的荒林地,严重污染环境。
2017年8月22日,晋江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晋江市公安局查获该加工点,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某尼,并提取加工点外排口废水进行检测。经采样监测,加工点外排口废水、车间地面水中的重金属铜、锌、镍、铬等均超标,其中外排口重金属锌超出相应标准的732倍。
案发后,晋江市公安局现场扣押了磷酸14桶(每桶35公斤)、甲酸6桶(每桶25公斤)、清洗桶1个、酸洗桶3个、甩干桶1个、滚喷机5台。随后,晋江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两被告人提起诉讼,同时对于两被告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晋江法院经审理后于今日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被告人吴某尼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吴某素和吴某尼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拉链喷漆加工职业。同时,被告人吴某素、吴某尼还需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验收费用人民币2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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