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4月1日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陈永哲 尤燕玲)去年4月,三名未成年人在晋江深沪盗窃。败露后,三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现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日前,晋江法院审理该案,根据刑法盗窃转为抢劫,三名未成年人最终被判处重刑。
【案件回放】
2015年4月,未成年人龙某、邓某、杨某伙同成年人郭某,窜至晋江市深沪南春社区某店面,使用扳手和钳子撬开门锁实施盗窃。不料被店主及几名亲戚逮个正着,郭某被当场抓住。另外三人逃走后,协商返回“救出”郭某。龙某、邓某持铁棍殴打店主以及前来帮助的亲戚,造成店主及一名亲戚受伤,混乱中杨某趁机拉出郭某,四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店主及亲戚等人分别达到重伤二级、轻伤一级等。
2015年6月、8月,杨某、邓某、龙某先后被抓捕归案,郭某仍在逃。
近期,晋江法院对三名被告进行判决,杨某、邓某、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欲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名少年为了兄弟义气逞强耍横,挥起棍棒不仅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也害得自己得在监狱多呆几年。
【法官点评】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这是一起盗窃罪向抢劫罪转化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欲实施盗窃,形式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了暴力,且致被害人重伤,这就产生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故应适用刑法第269条及第263条第5项的规定,法定刑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龙某、邓某、杨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且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故决定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即在法定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下进行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抢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注册
晋江创造·运动时尚产业场景创新发布会举行2024-12-06
闽南网推出专题报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展现篮球比分直播:在补齐养老事业短板,提升养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