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求职者可追究该企业违约责任
针对此事,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表示,企业向应聘者发放offer,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行为,offer—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
根据目前情况,求职者书面接收录用通知,而企业单方面撤销,则企业的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
周兆成律师认为,对于企业违约,求职者可以追究该企业违约责任,但是不能强制企业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求职者能够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则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周兆成举例说,比如求职者因为基于合理信赖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
周兆成律师还表示,在offer生效的情况下,如果求职者不能入职,也是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公司不会追究应聘者的违约责任,而是将其列入企业黑名单中,这对应聘者也有诸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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