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查询
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考生登录考试报名系统可查询个人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详见成绩发布公告)。
十三、资格证书申领审核与发放
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师协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考生应持报名时上传的材料原件至所在地税务师协会进行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2寸证件照3张、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申请免试材料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十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考事宜
(一)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在内地或在香港考区考试。
2.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人员报名考试程序按公告的规定执行;选择在香港考区考试的人员按以下程序报名:
(1)2017年6月20日17:00前将填写好的报名信息表电邮香港税务学会审核(报名信息表见附件)。
联系方式:
电话:85228100438; email:tihkadm@tihk.org.hk
(2)报名资格现场审核委托香港税务学会承办。
(3)每科次考试费¥900元。报名人员现场审核报名资格时直接交香港税务学会。
(4)考生可在公告统一规定的日期内通过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5)考生凭核发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香港考区指定考场应试。
(6)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地区居民,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经审核通过者,可免试该科目,考试成绩管理为四年有效滚动。
(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
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本公告执行(第十四条第一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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