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分的50万元是否全是科研经费?
济南湖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星公司”)的成立,是这起事件的导火索。
为什么要成立公司?按照几名涉案研究人员的说法,实验室常年需要使用多种试剂,由于进口限制,2012年,他们从山东经销商处购买的价格上涨数倍,远高于全国总代理商,甚至有时会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总代理商又拒绝向终端用户直接供货。
研究人员称,为了以更低价格拿到试剂,同时赚取一点儿利润,陈哲宇决定与另3名实验室的同事——时任山大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副主任的张述、神经生物学系副教授刘立梅以及实验师李琳——也是这个学系最初的研究力量,共同成立了湖星公司。陈哲宇实际控股52%,另外3人各持股16%。
按照李琳当时的调研,通过这家注册资本50万元的公司,试剂购买的价格比进价高出百分之三十左右。2015年2月,湖星公司注销。研究人员解释,因为该试剂2014年年底价格下降,他们无需再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负责打理公司的李琳也提出“无暇照看”。
这家公司引起了麻烦。2015年10月,因涉嫌贪污罪,陈哲宇被刑拘。2016年12月8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哲宇等4人套取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注册成立湖星公司,后又将50万元注册资金私分并占为己有。其中,陈哲宇拿走了30万元。
判决书认定,依照银行走账的流水,50万元注册资金来自陈哲宇2011年长江学者学科建设经费及另两个科研课题。基于被分的50万元系科研经费的定性,陈哲宇等4人被判贪污罪。
事实上,注册公司的50万元资本金,来自实验室的“小金库”——2010年至2014年的5年间,陈哲宇安排李琳多次虚开发票,从他自己和实验室的项目中套取科研经费,共计400多万元,这些钱一直由李琳保管。陈哲宇曾对公诉机关表示,这笔钱作为实验室公用报销经费,用以报销某些因程序繁琐而难以报销的合理科研支出,或者在经费未分期到账的时候维持实验室正常运转。
周泽律师认为,从涉案科研项目完成的情况看,这些科研项目均已结题,并以优秀的等级完成,显然,这种情况与没有进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经费有着本质区别。陈哲宇则认为,这确实“违反了科研管理规定,但违规不等于违法(犯罪)”。
验资完成后,50万元返回了“小金库”。2015年夏天,公司注销的几个月后,陈哲宇和3名同事将“小金库”的一笔钱分掉,数额同样为50万元,他们称,这是根据每人对实验室科研贡献大小而分的奖励。
按照一审判决的认定,被分掉的50万元全部来自被套取的课题经费;而陈哲宇的一审辩护律师认为,在李琳保管的套用经费中,这笔钱与李的个人财务、实验室和其他公司正常业务往来都混在一起,并且,湖星公司在运转的两年多,还有大约20万元盈利,这些钱存在“交叉使用”,客观上无法区分分掉的50万元是否全是注册资金,也就是课题经费。
不过,一审判决载明的李琳、张述和刘立梅的供述显示,陈哲宇曾告知他们,因公司利润尚未计算,4人先分50万元“注册资金”。
陈哲宇对此的说法也有变化。在到案的第一时间,他曾称几人分掉的是“注册资金”,后期则改口“说不清楚”:“湖星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万元,我们后来分的总数就是50万元,所以我曾说分的就是 注册资金 ,但钱都是现金,分不清是资本还是盈利。”
关于说辞的改变,陈哲宇解释:“原来(接受)审讯的时候觉得很累,很多情况很突然,一时没有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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