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之间因琐事引发口角,江苏省南通市初三学生汤某竟持刀捅向同学,致其死亡。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汤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今年17岁的被告人汤某系南通市田家炳中学初三班的学生。2015年5月25日,该校下午第一节课后,汤某因为琐事与邻班同学邱某发生口角,继而推搡。期间,汤某曾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在邱某脖子处。后邱某不满,请邻班同学王某帮忙喊人收拾汤某。王某遂电话邀约16岁的刘某放学后一起教训汤某。刘某表示同意,并邀约了奚某、韩某等人。汤某得悉后威胁邱某,称“来一个杀一个”。
当天下午4点左右,刘某与奚某、韩某、王某、邱某等人先后来到田家炳中学学田校区东侧的一座桥处等候。邱某看到汤某走出校门,便告诉了王某,王某随即告诉了刘某。邱某欲上前拉住汤某,未果。
后刘某等人将汤某围堵在学校附近一住宅楼的北侧车库门前。刘某要求汤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并拔出刀鞘,汤某遂掏出水果刀并取下刀鞘。
随后,刘某向汤某的下腹部踹了一脚,汤某遂持刀捅入刘某的右腹部。刘某倒地后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某符合遭单刃锐器刺戳致腹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汤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汤某的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刘某的家属人民币5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
崇川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汤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汤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金成飞 古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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