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后:政策配套如何跟进?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比,有哪些共同的基础?又有哪些天然的差异?李金初在近30年的校长生涯中,关注着也思考着这两个“终极”问题。
“首先应该承认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基础性是相同的,都有不同程度的公益属性,他们的不同点在于市场性的差异。完全公共属性的公办学校本身不具有市场性,其办学行为、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只是在某些办学环节中与市场有关联;而民办学校的市场性则非常鲜明,相当程度的办学要素需要从市场获得,因此民办学校的市场性必须得到保证。”李金初觉得从法律层面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恰好是一个契机,通过政策倾斜和扶持,给予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类型的市场属性。
他举例说,比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从政府获得了在土地、税收等公共资源的扶持,就不应有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样的上市行为或上市必须通过政府核准,这类学校的市场属性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市场性范围则更大。
由于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制定权在各省级人民政府,新法文本对分类管理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的未尽之处也引发业内人士的关注。比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际办学收益使用如何监管,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结余可否用于营利性学校的办学,等等。
“如果没有配套文件具体明确,会导致办学实践中的产权不明确。”张福岐对此有几分担忧。现阶段,民办学校投资人通过承包食堂、购买物料、盖楼翻修等过程内部循环资本的情况并不是个案,新法落地后会不会故伎重演?如果只靠教育部门一家行使监管职责,能否实现有效监管?张福岐关心能不能通过联合其他相关部门,通过部门法规的形式尽快梳理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后的外部制度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建议,分类管理应明确登记机关,如非营利性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学校在工商部门登记,避免推诿扯皮和监管不力。吴霓的想法与郑功成不谋而合,“以前就出现过培训机构乱收费现象,因注册单位在工商部门,教育部门不便插手管理,但工商部门不熟悉教育,使得受害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新法落地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将关键事务进一步细化。”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认为,各省区市需要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的路径和时间表,保证分类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制定收费具体办法。
“教育外部的政策环境如果没有营造好,对民办教育发展是有制约的。”吴霓坦言,民办教育涉及教育、国土、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从对民办学校的登记注册、办学行为的监管评估,都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具体办学过程中各司其职。
“民办学校发展的复杂情况,区域发展不平衡,各地的办学基础和政策制度差异较大,法律修订后,地方政府还面临着与法律修订相关的政策与制度的调整,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充分调研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需要的时间不可能都是一样的。”王佐书说。
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提及的土地划拨问题、对营利非营利性学校的经费支持等问题究竟如何落实,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执政能力。和许多民办教育者一样,翁学院期盼实施细则能够早日出台,以便有章可循。“民办教育机构的产权往往较为复杂,能否在省级层面制定出政策的大致框架,然后根据区域内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地细化政策?”
在全新的政策环境下,如何让民办学校“持久发展,相对稳定”?黄藤认为,首要的就是制度保证,“这个制度就是章程”。“修订章程时,就考虑到必须用章程实际规范约束我们的行为,而不是在形式上做个东西到教委过一过,或是把教育部门的东西拿来照着填一填。”作为早已明确学校属性的“先行者”,黄藤建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迎接新法期间放平心态,“不需要过多焦虑,把学校办好还是所有办学者最终的期望,要以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这些问题”。
“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为平稳推进这一改革,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开展宣传与培训,并做好现有民办学校的过渡安排。”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在报告《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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