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日前出台,明确规划建设15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规划建设30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建设初级中学;规划建设10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
办法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规模、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合理合法的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中小学、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撤并方案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办法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建设和交付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记者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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