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划分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为了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地方,《意见》提出,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强调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等,明确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和物防技防的工作要求。《意见》还提出,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意见》对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责也进行了明确。《意见》提出,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等。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质监部门应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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