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孟新洋供述,2013年他因脑出血住院,并没有做专业课考试评委。收到买新民的请托,他给两个评委打了电话,称有个考生是自己的学生,在专业课考试时关照一下。凭借住院前的一次听唱、两个电话,孟新洋收了10万元。
在艺考之外,孟新洋自己也做过中间人。为了帮助民大新闻传播专业学生陈某某顺利成为香港浸会大学交换生,他找了民大原副校长任仲夏帮忙,三天后任就回话说事成了。事后学生家长给了15万元赞助费,孟新洋拿走10万元,给了任仲夏5万元现金。
孟新洋上诉提出,这15万元是“人托人的感谢费”,他帮朋友忙,与自身职务无关,不应以受贿论处。而且陈某某不是音乐学院学生,他为此只是找了已退休的副校长任仲夏,因此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
孟新洋的上诉意见还包括:朱某某的学生之一周某甲的12万元,家长没有让老师帮助活动,不应认定受贿;他给送钱的学生上课,属于提供了劳务,应当在认定的数额中扣除上课的辅导费,但一审判决没有扣除。
“上诉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收取的款项都是辅导老师以感谢费的名义给付的,上诉人在学生专业课考试和录取时也不起决定作用。”孟新洋在上诉请求减轻处罚时说道。
二审法院认为,孟新洋提出的每笔款项,都明知家长和辅导老师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仍收取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收权还是放权
孟新洋受贿案中法院认定的事项,已清晰呈现出从考生、家长、辅导教师、中间人到艺考评委、艺术类院系一把手的畸形生态网络。
在孟案之前,北京已曝出过一起艺术特长生招生“中间人”受贿案。据新华网2015年5月报道,北京大学附属中学音乐老师、乐团指挥罗天如因受贿罪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查,其利用负责组织高校乐团教师与北大附中学生见面会的职务便利,接受学生家长钱财,向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主任朱某提出给予照顾的请托,帮助运作学生考取清华大学艺术特长生。
音乐类艺考生家长常某曾向新华网记者介绍,“寻租市场没有统一定价,但凡考个艺术类院校或重点高校的艺术特长生,就需砸进10 万至100多万不等。具体价位分布受报考专业的竞争激烈程度、教师及学校的名气影响而有所差异。声乐由于竞争激烈价位最贵,50万左右;管弦类次之,30 万差不多。”寻租费用分为好几部分,拜师见面礼、学费、打点评委费用、售卖乐器费用等,更有甚者,直接给业内权威送房、送车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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