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
一位民大内部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透露,报考民大音乐学院,提前找老师上课指导,交课时费无可厚非,但也存在变相寻租的“潜规则”:有学生家长为了孩子上学不择手段,有的老师收黑钱办事,而“孟作为院长,更加有恃无恐”。
孟案二审司法判决书直接证实了这一点:2008至2014年,孟新洋共接受民大5位教师请托,帮助13位考生通过音乐学院专业考试,累计受贿123万元。
根据涉案教师、家长及孟新洋的供述,普遍情况是:家长给教师课时费后,其中多余的钱少则3、5万,多则10来万,专门用于考前“打招呼”、送给孟新洋。有的家长不知道钱送给了谁,也不认识孟新洋,而有的学生则会在考前被介绍给孟新洋“走一次课”(试听唱歌表演)。
“走课是学校不允许的,走课的目的就是为了认识他们,在考试时往高打点分。考试时我都适当照顾了,他们都考上了。”据孟新洋供述,在提前得知受托考生名字后,他在艺考专业考试打分中会给这些学生“适当提高分数”,帮助他们顺利通过考试。
帮自己的学生“打招呼”的老师有:民大音乐学院副教授曹某某(5位学生,共计33万元)、民大音乐学院教师朱某某(5位学生,共计54万元)。
民大音乐学院副教授李某某的请托则略有不同。其学生刘某某考的是二胡专业(孟新洋并非评委),只有10个招生名额,但其专业课考了第11名,没能入围。在家长要求下,李某某曾单独问孟新洋能否追加一个名额补录,也曾带家长与孟见面,请求帮助。孟新洋称视录取情况再说(如果前十名里有人在之后的文化课考试没考好,该考生可能递补录取)。
最终刘某某递补录取,家长仍如约送给孟新洋16万元。孟新洋十分谨慎地提出,不要现金,不见面,而是让李某某将钱打到他给的卡上。
一审后,孟新洋上诉提出,刘某某是因有文化课考试不合格的学生而递补录取的,他没有为刘某某谋取任何利益。李某某送钱时以其孙子过生日为名所送,他不知这笔款项是刘某某家长送的,认定这笔款项是受贿是错误的。
无独有偶,民大舞蹈学院教师费某某想调到音乐学院做钢琴伴奏老师,找到孟新洋疏通关系,给了他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密码也专门设为孟新洋孙子的生日。
孟新洋在上诉中提出,费某某送的20万属于在纪委不掌握的情况下及时上交,且这笔钱不光是为调动工作,还包括帮助其日后事业发展,不应认定为受贿。
这两条上诉意见都未受到二审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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