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授课”能否获得收入
“对于教师‘在线授课’所获收入,从‘情’的角度,可以理解,因为老师收入普遍不高,利用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付出取得收入无可厚非;从‘理’的角度,则不行;从‘规’的角度,教育部、教育厅已出台规定,不允许教师这样做;从‘法’的角度,现有法律没有明确条文或司法解释。”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罗志敏表示。
教师“在线授课”能否获得收入?
对此罗志敏表示,目前,虽然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但却可从教师任职机构的性质及其具有的身份来找依据。如果该教师是在公办学校从事基础教育工作,那么,他的工作机构就属于公益Ⅰ类机构,他的身份相应就是从事纯社会公益的人员。这就意味着,这类学校的教师的劳动付出已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约定性补偿(即便这一补偿可能满足不了他们的实际需求),他每天的24小时都不能利用其专业或职业取得任何除教育主管机构规定之外的任何额外收入。对于非营利类民办学校,由于该类学校已得到国家公共财政的补贴,所以其教师也不能通过“在线授课”等形式再获得收入。对于营利类民办学校、公办高校这种公益Ⅱ类的机构,其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现有规定在工作时间之外兼职并取得收入。若教师从事“在线授课”,其收入所占比例及数额多少取决于其与授课平台的约定或协议,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及数额多少应遵守税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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