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不是司法纵容,也不是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必要时依法予以惩治也是一种教育手段。”史卫忠说,一味单纯地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因此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
专门化专业化矫治校园欺凌和暴力
当前,我国《刑法》将14周岁以下定为无刑事责任年龄,对于14周岁以下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惩治措施,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他坦言:“我国对这一类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
他认为,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一是法律对这类未成年人设置了多种教育矫正措施,理论上称之为“保安处分”,如送入专门学校或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等;二是规定相应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审查决定,这既保证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应对校园欺凌“预防重于惩罚”
“很多案件最初都是微小的欺凌苗头,后来愈演愈烈,最后甚至构成犯罪,给当事各方造成很大伤害,令人痛心。”史卫忠认为,应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贵在预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这一点,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所遵循的“预防重于惩罚”的少年司法精神。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在校园安全工作中承担着双重角色,既是司法者,又是普法者。张志杰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在“法治进校园”巡讲、建设法治教育长效机制、利用“互联网+”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和校园欺凌暴力预防工作等3方面做了相应工作。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共有7300名检察官担任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单独或配合其他部门建立了2074个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
史卫忠认为,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自己的行为告诉孩子怎样与人相处。“校园暴力是一个社会现象,是多种不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及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他呼吁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为安全、宁静的校园筑起一道隔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保护屏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注册
于诗词盛宴中看见书香霞浦2024-05-28
闽南网推出专题报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展现篮球比分直播:在补齐养老事业短板,提升养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