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8日电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
根据2016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四类学生的认定标准: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残疾学生的认定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由残联负责。事实上残疾但暂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学生,按规定应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需先办理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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