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规定,学杂费减免工作常规程序分为“四步走”: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招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反馈同级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在开学前将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最后由学校进行免除相应学生学杂费的工作。
《办法》中同时指出,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经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后,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后的学生申请报送县(市、区)教育部门。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办法》要求学校应及时将免学杂费情况告知家长,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
《办法》最后强调,对于免除学杂费工作的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免除学杂费工作和更新本部门信息以外的事项,不得未经许可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孙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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