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从宣判到执行程序多耗时长
由于日本在刑事立法中对死刑采取了严格的限制精神,直接导致了法官在刑种选择时非常谨慎。
同时,死刑在判决后有漫长的上诉程序要完成,罪犯用尽所有上诉机会后,还得由法务大臣签署执行令方可执行。
某位从事日本文化研究的学者向记者透露,由于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给予罪犯过多的申诉权,导致只要罪犯不希望被执行死刑,就可以不停的以各种理由提出申诉或者赦免的请求,以达到拖延死刑执行时间的目的。
许多被判决死刑却没有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最终老死于狱中,这种情况让日本的死刑更像是绝对无期徒刑。
同时,多数法务大臣在任期间,由于自身的政治主张或宗教等其他的原因,不愿意充当“刽子手”的角色,普遍拒签执行令,从而导致日本国实际执行死刑的案例非常之少。
1991-2015日本一审判处死刑的人数
执行程序多耗时间长,一个死刑罪犯从宣判到执行,需要支付巨大的成本。有学者表示,1995年日本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造成27人死亡,五千多人受伤。
事隔10年,经历了两百多次庭审后,毒气案主犯被判处死刑。
但是,这十年期间消耗的司法资源是无法计算的,对于这种罪大恶极的罪犯,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仅仅为了体现对死刑的慎用精神,与刑事法律追求的正义在本质上是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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