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阮齐林
虽然按照日本法律,过失致死和蓄意杀人的罪名都是一样的——故意杀人罪,两者的行为评价却不同,量刑也有较大差别。
如果按照大江洋平律师所说,陈世峰供述刀是江歌的,那可能会对江歌方面不利。
两种情况:
刀是陈世峰携带,可能是有预谋的。凶手单方面携带凶器,争吵过程中行凶报复,基本就是凶手单方面的责任。
刀是江歌携带的,可能表明陈世峰赤手空拳前来,并没有料到后面的事情,换句话说就是偶发的,争吵中触发的。这样的话,江歌本人可能就需要承担责任,而凶手陈世峰责任减轻。
这两种情况的量刑可能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区别。但目前并不清楚当时情况,顶多说不能证明刀属于凶手,但也不能证明属于江歌,这个要看警方调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
刀的归属问题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如果刀是凶手陈世峰的,可以说是故意杀人或者蓄谋杀人,从情节上和量刑上都应该从重,我认为至少无期徒刑以上。
如果刀是江歌携带的,那么情况就比较复杂了,量刑根据情况也各不相同。我分析两种可能性:
1、两人争吵时,陈世峰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2、在争吵过程中,陈世峰过失杀人,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我认为量刑可能在7年至10年间。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当地法律裁判,回国后仍可能追求刑责,减免其已在国外的服刑即可。
也就是说,陈世峰若在日本刑满释放后,国内有可能进行追诉。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陈军
确实如此。
按照《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我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陈世峰回到中国后,仍然可能被中国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不管行凶刀具是不是陈世峰携带,只要他实施杀人的行为,就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杀人,根据中国法律来判断的话,法院从量刑上是可以适当考虑减轻处罚,但不是必然减轻的情节。
由于本案涉及日本法律,应该由日本法律依法裁判。
江歌母亲发起“死刑请愿”:
日本裁决死刑考量多执行程序繁琐耗时长
案发后,江母为了替不幸离世的女儿严惩凶手而四处奔走,在网络上发布了《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希望通过社会舆论影响凶手最后得到的裁决。
不过,这样的民意请愿书会被日本法庭采纳吗?
日本作为现存死刑制度的发达国家之一,在量刑方面又有什么样的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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