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前不久发布的《出国留学发展趋势报告2016》显示,出国留学生的结构正在发生快速变化,以中小学生为主体的低龄留学发展迅猛。在中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空白。随着留学低龄化的到来,关于低龄留学与义务教育法是否相违背,成为一个新的现实问题。
关于低龄儿童海外留学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问题,已有很长时间的争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时难有定论。笔者以为,就目前情况看,低龄留学不宜简单否定。众所周知,《义务教育法》虽然明确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但并没有具体规定要在哪里接受教育。现有实践表明,接受教育场所可以是公办学校,也可以是民办学校。从这种角度看,送孩子出国留学无疑也是一种选择,并没有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义务教育法》制定时低龄留学这一现象并没有今天这样普遍,因此相关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也不可能针对或单独限制这一教育选择方式。根据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的精神,低龄留学不应该被定为违法而加以禁止。此外,《义务教育法》明确适龄孩子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是为了让孩子在这一阶段接受必要的知识。虽然国外的相关阶段教育在教学内容、管理方式等方面与我国有很大差异,但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还是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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