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统筹和规划,积极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创造条件。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及《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要求,加大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力度。体育部门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尽可能建在学校或学校周边。
(二)加快场馆开放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各地教育、体育部门要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学校要组织体育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场馆开放活动服务工作。体育部门要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主动服务场馆开放学校。积极鼓励具有特长的社区居民参与场馆开放工作的志愿服务,发挥其在活动组织、技术指导等方面的优势。高等学校要加强体育场馆管理人才的培养,为体育场馆开放工作提供人才储备。
(三)积极推进风险防控和安保机制建设。各地教育、体育部门要协调当地公安、医疗等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加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安全保卫方面的工作机制,加强场馆开放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学校要协调周边社区和街道制定具体场馆开放的安保实施方案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开放时段治安巡查,做好场馆开放后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体艺[2015]3号)要求,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开放学校购买专项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学校、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
(四)加大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经费投入。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大学校场馆设施建设与开放的经费投入,多途径筹措经费,不断改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条件,支持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各地体育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所致场馆日常运转和设施设备维修。可利用彩票公益金加大对开放学校的补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场馆开放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开放场馆学校所收取的费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主要用于补贴设施运营等。
(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体育场馆开放。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冠名、合伙制、捐赠等形式参与学校体育场馆建设和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资金、技术、项目、运营、评估等方面的优势。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竞标等方式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进行市场化、专业化运营,为开放对象提供优质、低价或免费的服务。
(六)积极推进体育场馆开放信息化建设。要加强体育场馆开放的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场馆开放的时段、区域、项目和相关服务,公告使用体育场馆的程序、途径和办法。建立场馆开放信息统计和上报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体育场馆开放有关信息。各地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场馆开放”技术创新,建立体育场馆开放的信息化综合平台,使信息采集、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用户评价等多种功能一体化,实时显示体育场馆开放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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