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放办法
(一)明确场馆开放学校的基本条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推进体育场馆开放:
1. 学校体育场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确的责任区分办法和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机制及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措施和能力。
2.学校体育场馆在满足本校师生日常体育活动需求的基础上,还应有向社会开放的容量和时间段。
3.学校体育场馆区域与学校教学区域相对独立或隔离,体育场馆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
4.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5.学校有相对稳定的体育场馆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转的经费,能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明确场馆开放时间。学校的体育场馆开放应该在教学时间与体育活动时间之外进行。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优先向学生开放,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可实行定时定段与预约开放相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时间应与当地居民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学校体育场馆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开放具体时段、时长由各地、各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三)合理确定开放对象。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主要面向本校学生、学区内学生、学校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根据体育场馆面积、适用范围和开放服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开放对象范围和容量。
(四)确定开放场馆名录。学校室外场地设施,如操场、球场、田径场跑道等要先行开放,室内场馆设施开放由各校提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开放名录。
(五)实施开放人群准入制度。场馆开放的具体实施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开放对象信息登记和发放准入证件制度,提出健康管理和安全使用场馆设施的基本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可以要求开放对象持证入校健身,做好身份识别。
(六)明确开放的收费标准。学校体育场馆根据不同对象可采取免费、优惠或有偿开放方式,有偿开放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开放人群收取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应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对青少年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原则上实行免费。
(七)形成稳定的运营模式。学校要积极探索体育场馆开放的运营方式,建立适合当地需要的运营模式。鼓励学校开展以校管理为主的运营模式,探索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运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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