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12月15日报道,《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日前公布,强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溺水、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教育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专项督导结果将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违纪线索,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指出,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此外,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学校安全检查与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提出预警信息情况。学校要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活动、公共安全事件、校车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预防情况。
《办法》规定,教育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资金、教学资源和师资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情况。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办法》强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溺水、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指导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情况。教育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情况。教育部门及学校要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情况。
对于事故处理,《办法》提出,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情况。教育部门及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纠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
对于组织实施,《办法》指出以下几点: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地方自查。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当地政府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实地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日常监督与地方自查情况,编制实地督导实施细则,随机抽取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实地督导。
发布报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自评和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整改落实。被督导省(区、市)在接到督导组督导意见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则要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办法》指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
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指出,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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