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如何进行?复审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资格复审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重点审核拟进入面试人员是否具备报考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笔试加分条件。审核前,由各招录机关统一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报名资格证件(包括职位要求的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体能测评合格证、会计证等证件)。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
应届毕业生经考试取得录用资格的,必须在7月31日之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成绩合格通知单,否则,将取消录用资格。
2.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报考人在资格复审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凡申请加分的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前向各招录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回族考生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②烈士的配偶或子女提供《革命烈士证明》和能够证明与烈士关系的材料;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或子女提供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因公牺牲人员证明” 和能够证明与其关系的材料。
(2)“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退伍证、所属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参军入伍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凡在资格复审结束前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及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项目”人员不需提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其服务情况将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相关单位了解。
3.资格复审不合格被取消资格或本人申请放弃资格的,空缺
名额能递补吗?
答:可以递补。空缺名额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考生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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