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面试前,由招录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报考人员须向招录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准予毕业的证明)、准考证、报名表以及其他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留学回国的报考人员,还须出具教育部的学历认证。资格复审期间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取消面试资格。
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招录单位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体能测评或专业加试的资格。
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保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五、体能测评
在笔试成绩公布后,面试开始之前,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省司法厅(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罗牛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分别组织本系统(单位)需进行体能测评职位人员的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由上述各单位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规定比例,按照笔试成绩排名由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未能通过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通过体能测评人数超过面试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通过体能测评人数未达到面试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一)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
报考公安机关、监狱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二)考察
招录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要求进行考察。
七、公示和录用
各招录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考察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单位、职位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学历、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并在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部分市县乡镇单位实行不确定职位统一招考的,按拟录用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和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录用职位。
新录用的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附件3.2017年海南省部分省直党群机关招考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xls
附件4.2017年海南省部分市县党群机关招考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xls
附件8.2017年度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单位咨询电话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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