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特殊类招生安排
第二十条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
1.分两批次进行,其中按照本科一批分数线录取的院校专业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之后、本科一批之前进行;按照本科二批分数线录取的院校专业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之后、本科二批之前进行。
2.投档顺序按照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民族班、各类预科班招生
1.高校举办的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安排在相应批次征求志愿阶段进行;华侨大学预科班安排在本科一批征求志愿进行,只招收具有“三侨一台”(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身份考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华侨大学预科班在征求志愿阶段填报志愿。
2.在相应批次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本科层次预科班可在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80分以内,专科层次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60分以内,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在第二次征求志愿中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2014年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属本科高校面向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农村专项计划)招生
1.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之后、本科一批之前投档录取,投档安排在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之后进行。
2.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实行梯度志愿投档,设1个院校志愿,院校志愿下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栏目。按本一批招生的院校专业执行本一批分数线,按本二批招生的院校专业执行本二批分数线。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在相应批次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定向招生
1.本科高校定向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进行。高职(专科)定向招生安排在高职(专科)批进行。
2.医学类本专科院校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该设区市所属某个县(市、区)工作的,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农林类本专科院校专门面向某县(市、区)招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该县(市、区)工作的,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县(市、区)户籍,且在该县(市、区)报名并参加高考。
3.本科高校实施定向招生的,在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相应批次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征求志愿中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高职(专科)学校实施定向招生的,生源不足时的降分,按高职(专科)批降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4.医学类院校实施定向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后须与定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县级医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到录取高校报到,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
农林类院校实施定向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后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农业局、公务员局签订定向委培协议,并持定向委培协议到录取高校报到,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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