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著名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的“姓名之争”愈演愈烈的同时,旁观者不禁要问,假如乔丹体育的行为发生在其他国家,是否也会有如此的纠纷?
美国:商标须经本人申请
在美国,由联邦政府获得的注册商标,在1989年11月以前批准的有效期为20年;1989年之后批准的,只有10年有效期。但商标持有人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可以申请延长有效期,每次延长10年。
但美国注册商标法明文规定:“未经一个健在的个人或死者遗嘱的同意”,联邦专利和商标局有权拒绝注册申请。由此可见,乔丹体育在未经迈克尔.乔丹本人许可的情况下,是无法在美国直接申请此商标的。
德国:可以申请必须在贸易活动中使用
那么,在德国,乔丹体育能否直接申请“乔丹”商标呢?
根据德国相关法律规定,乔丹体育倒是有可能能够成功注册该商标。因为《德国商标法》中禁止使用的标记规定中,并不含有对名人姓名的保护条款。但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是不允许把履行商标注册手续当作一种垄断商标权手段的,注册后五年内未在贸易活动中使用,此商标将被撤销。
不过,专利商标局并不会主动检查商标是否使用或主动去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当第三者以未使用为理由对商标有效性提出争议时,商标局将检查并决定是否撤销。姓名被盗注的名人,或可以借此条法律对恶意注册商标寄希望于以此牟利的投机客给予打击。
日本:非经本人允许,不得注册此类商标
作为重视姓名权利的东方国家,日本法律中对商标中姓名使用的规定也是比较严格的。
在《日本商标法》第二章第四条中明文规定,“含有他人的肖像或者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别号、艺名或笔名或它们的著名简称的商标(取得本人的同意者除外);”是不能进行商标注册的,换言之,乔丹体育在日本注册“乔丹”品牌,显然也不会被通过。
法国:同姓者可以使用
《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第一章中的第三条有明确规定:以姓氏作为商标注册,不得禁止同姓者使用其姓氏。但如使用此姓氏有损于此姓氏作为商标注册在的权利,注册人的诉请法庭限制或禁止其使用。
那么,依此类推,若乔丹作为姓氏在注册时被看做一个名词,且有人以此为姓,此人或可在不有损其姓氏权利的情况下使用此商标。
英文原名与中文转译之争
但在乔丹起诉“乔丹体育”案中,值得注意的是,“乔丹”商标的注册名为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英文姓氏的中文转译。乔丹体育也以此辩称与迈克尔.乔丹并无直接联系。
2002年及2007年,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长期合作关系的耐克公司曾针对乔丹体育申请注册八项防御性商标提出过异议和复审,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一一驳回了。当时的裁定认为:“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乔丹’ 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但乔丹体育的招股书中显示,“乔丹体育在多年的经营中,从维护知识产权、商标防御、品牌拓展等多角度出发,在国内外注册了若干防御商标,有效维护了公司品牌边界。”除使用的4 项主要注册商标外,公司拥有中国境内注册的127项注册商标,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如此以来,乔丹体育强辩自己与迈克尔乔丹并无联系,似乎实在难以服人。
那么,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诉讼的核心在哪里呢?其实就在于能否证明消费者对乔丹体育品牌的认知是否能够直接联想到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本身,即乔丹品牌是否消费了乔丹本人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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