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怒了”。昨天凌晨,飞人乔丹起诉正准备上市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侵权。“JORDAN”和“QIAODAN”之争拉开序幕。虽然众多网友认为这是“正牌”和“山寨”之争,但有法律界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此官司飞人的前景不被看好。
飞人:只为名不为钱
“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过去35年的篮球生涯中,我的名字已经被大众认可,这不仅包括了对迈克尔·乔丹个人的认可,也包括了对乔丹品牌的认可,当你看到乔丹品牌,会直接联想到我迈克尔·乔丹。我一直认为,这个名字对我来说意味着一切,我拥有这个名字,当有人侵犯我的名字导致误解时,我应该站出来保护它。”飞人乔丹在他的声明中表示:“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原则,维护我的姓名权和身份权。”
更令乔丹恼怒的是,他两个儿子的名字也作为“防御性商标”被乔丹体育注册。他表示:“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对飞人此举,正准备在上交所首发11250万股的乔丹体育昨天下午在其官网中回应:“截至2月23日午间,我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并表示“如有进一步的情况,我们将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向社会作进一步说明”。
招股书撇清关系
“JORDAN”和“QIAODAN”究竟有没有关系?昨天飞人起诉一事迅速成为网民议论热点,有一些人表示,“直到飞人打官司我才知道两者互不相干。”
实际上,在乔丹体育申请上市之初,其商标是否侵权已经被认为是一个潜在的“商业炸弹”。对此乔丹体育也早有准备,在其招股书上已经专门就两者关系进行说明。
招股书称,其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并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但“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招股书还称:“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诉讼有三个焦点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崔军。
崔军认为,虽然乔丹只是一个普通姓氏,但在中国其作为特定化的名人姓氏已经是事实,其姓名权应受到保护,不可以擅自利用作为商业用途。但此案涉及到乔丹商标有几个关键问题,一是乔丹体育商标注册和使用已经近十年,乔丹本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否有合作,乔丹是否明知其使用而不主张权利?
二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当然“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乔丹体育注册已经超过这个年限,现在乔丹再申请撤销是否已经过期?
三是消费者是否已经能够区分“乔丹”商标和乔丹本人的区别,能够意识到双方并无关联?
对此,乔丹体育在招股书中称,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Jordan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
目前“Jordan”商标由耐克公司拥有,乔丹体育在招股书中称,其“乔丹”品牌与耐克公司“AirJordan”品牌分辨度较高,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均可清晰辨识。乔丹体育还表示,“本公司和耐克公司的商标各自获得注册至今已经近十年,两商标也一直各自使用,相互并存,未发生消费者投诉事件。”据其公布的一项调查,1067个样本进行网络调研调查发现,817名受访者(占全部受访者76%)能够很清晰地分辨“乔丹”和“Air-Jordan”之间的区隔。
据招股书透露,耐克公司曾对该公司8项防御性商标申请时提出异议,但被商标评审委员驳回,耐克公司也未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崔军认为,飞人乔丹如果不能从这三个方面提出更有利的证据,“起诉前景并不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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