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裁难以弥补市场损失
近年来,为激励自主创新,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倾注度确实在不断提升,2014年11月我国首个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履职,就是个有里程碑意义的节点。
但是,知识产权的维权“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确实存在。例如去年年底,琼瑶诉于正的侵权案终审落幕,琼瑶虽胜诉并获得赔偿,但败诉方因抄袭而获得的利益却远超于赔偿金额。更由于侵权案举证上有难度,法律程序复杂,“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情况相当普遍。
而若版权保护缺乏,剽窃效益远高于违法成本,那即便是那些有能力创新者也会没动力去创新,能搞原创的也会奉行“Ctrl C+Ctrl V”的抄字诀,在辛苦地创新、便捷且低风险的抄袭之间选择后者。如果投机的歪路捷径俨如坦途,谁还会走远且艰辛的正路?
现实中,有些号称原创者,其实仍是“对既有模式无版权情形下的盗用加细枝末节处的少量改动”,玩的仍是所谓“向经典致敬”的套路,以期规避侵权风险。如果说,引进模仿是“拿来主义”,那这没有授权的不引自取,连合理的“拿来主义”都算不上。它因循的是“窃书不算偷”式的孔乙己式逻辑,但这难掩“偷”的事实,也必然会对获得版权独家授权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日前,经历诸多纠纷后的歌唱选秀节目《中国新歌声》在浙江卫视[微博]播出,除了没有转椅、改了舞台,还是原来的导师、原来的赛制、原来的味道。从普通观众的角度,没有人在意这个节目是哪家公司制作的,大多也并不了解版权问题,只要有节目看,大家通常就欣然接受。观众接受的后果就是,一档原本并不名正言顺的节目依旧可以赚得盆满钵满,而版权在手的唐德公司却可能在竞争对手“先发制人”的策略下丧失大部分优势,徒有一张高价购得的“权利宣言”。
所以,在电视制作领域的版权之争,法律的底线难以解决复杂的利益牵涉和变幻莫测的市场口味。尽管经过普法课之后的灿星制作也表示,将花大力气进行原创。但我们需要怎样的原创?如果更为通俗的理解,那就是要使得“中国制造”升级为“中国创造”,改变过去“拿来主义”的“中国模式”,注重原创的“中国内涵”。这个过程中所提倡的原创,核心便是完全摒弃过去的“山寨文化”,需要从头到脚,从里到外都要进行原创,都要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而这,其实也是“原创”这一词汇的基本要求。
“好声音”版权之争或成经典案例
如今,旷日持久的“中国好声音”版权之争,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试金石。“中国好声音”作为国内最大音乐选秀类综艺IP,以及这起事件众说纷纭的影响力,必然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代表性案例。
事实上,该事件自进入法律程序后,尽管终局性裁决还没出来,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给出了落锤定音的诉前裁定:先是6月20日做出诉前保全裁定,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首张诉前禁令,责令前四季中国好声音的制作方、已丢掉“好声音”模式版权的灿星,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等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后是针对灿星方面提出的复议,7月4日做出复议裁定,维持原裁定。法院方面还就几个焦点问题,在官方微信公号上给出了充分解释,这也被视作公开公正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标杆。
这份裁定也契合很多人的预期:此案中的版权归属、侵权赔偿责任等实体问题裁决,当然有赖于涉事各方的证据。但从常理而言,灿星跟原版权方未达成续约协议后未出分文,还能延续“好声音”的红利,这显然不合情理,对花了大价钱买下“好声音”版权的唐德公司也不公平。
可以肯定,如果该案中的知识产权方权益能得到充分保障,那将起到示范作用;而若结果相反,那也会释放出某种信号,这种信号连接的,或许是破窗效应下的侵权效仿,而这无疑将为中国电视产业未来的发展埋下一个巨大的陷阱。
正如广电总局一再强调的那样,保护版权和尊重原创是相辅相成的,不尊重版权何来原创?只有全社会都尊重知识产权了,才会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自主创新中来,才会激发更多人的创造力。尤其是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日益严格的情况下,只有诚心诚意的原创才有未来,任何侥幸心理都是不可取的。从这个意义来讲,社会关注“中国好声音”,所维护的不只是一档电视综艺的版权,更是维护广电节目自主创新的未来,维护的是对所有创作人的尊重和致敬。
“中国好声音”版权之争,其实也是种启示:鼓励原创,得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前置条件;那些罔顾知识产权、带有剽窃印记的“原创”,本质上是伪原创,也理应被版权保护的“火眼金睛”识破。只有尊重知识产权——无分它是原产的还是舶来的,都置于法律框架下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才是激励原创的“正确打开方式”。
□守愚(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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