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在裁决中裁定:
仲裁庭裁定Talpa赢得授权协议中定义的所有知识产权专属性权利。包括︰
1、本地的名称权,包括“the Voice of China”,拼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和汉字“中国好声音”;
2、原始标记和当地标识;
3、由制作公司和播出平台的关联公司等所不适当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和易混淆相似的商标;
4、音频和视觉剪辑素材、制作完成剧集、宣传促销材料、录音的现场表演和从事先系列的“中国好声音”中获取的音视频素材;
5、微信和微博帐户和苹果的应用程序;
6、网站域名:“www.chvoice.com”;
八个月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定唐德影视拥有“中国好声音”
作为一档全球知名的歌唱类真人秀节目,由荷兰Talpa公司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国好声音》(英文名《TheVoiceofChina》)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通过模式授权的方式引入中国,至2015年已经成功在浙江卫视播出了4季。
2016年1月8日,因为合作中存在问题,TALPA公司与灿星公司的合作终止,Talpa公司随后将这档节目的知识产权授予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影视”)。但是,灿星公司却声称保留制作“原创”《中国好声音》的权利,并且始终没有停止在全国各地举行所谓“第五季《中国好声音》”的海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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