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连某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该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连某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事实均获集美区法院支持。
该案首要分子连某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罚金145万元。其他三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103万元不等罚金。
经庭审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连某唐在担任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村委会主任期间,纠集被告人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等人,形成以连某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岩内村地界及周边多处工程开发中实施强迫交易、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行为。被告人连某唐等人实施强迫交易案两起,涉案工程预造价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实施职务侵占案一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72万余元;实施敲诈勒索案一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连某唐等人通过上述犯罪获取大量非法利益,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厦门日报记者江海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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