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选村主任期间,收受他人钱款,用于拉票等活动,并承诺当选后利益共享。当选后,伙同多人到施工现场阻扰施工、隐瞒村集体收入、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介绍信等方式,非法获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昨日,海沧法院在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颜某秋(化名)涉嫌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8月,颜某秋为了竞选青礁村村委会主任,收受颜某敏(已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起诉,另案处理)、颜某武等人(均为化名)给予的钱款40万元,在成功当选后,利用村委会主任身份照顾颜某敏、颜某武的生意。
不仅如此,颜某秋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时牟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万元。
2010年4月,颜某秋与颜某敏共谋,采取到青新隧道工程施工现场威胁施工人员、破坏基础设施等方式阻扰施工,逼迫施工单位将地材供应权交给颜某敏和自己,由颜某敏实际操纵地材供应。
2011年至2015年,施工方先后向颜某敏的指定账户支付地材款共计107.7707万元。
2010年5月11日,颜某秋得知海沧区政府将洞渣确定给青礁村集体后,不仅没有如实向村两委通报该情况,还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介绍信,推荐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侨生劳务队承接处理洞渣。
而后,颜某秋伙同颜某敏将洞渣出售牟利,颜某秋获利152万余元,并用部分赃款购买了一辆轿车。经鉴定,该洞渣的开采后洞口收购价为人民币481.596万元。
采用大合议庭陪审制审理
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海沧法院受理的首起“保护伞”案件。
为审理好该案,海沧法院落实主要领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责任,采用“3+4”大合议庭陪审制审理该案。
合议庭由海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刑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副庭长、主审法官共3名法官以及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海沧法院重视涉黑涉腐涉“保护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与海沧区扫黑办、区纪委监委共同组织村(居)“两委”党员干部共50余人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扫黑除恶“打伞”斗争的威慑力。(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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