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还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一审[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此外,《办法(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危害管廊安全以及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管线单位未履行相应义务等违法行为创设了“双处罚”,即在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将原先对擅自破路建设管线的处罚标准由每平方米100元提高到2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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