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丈夫将婚后一同申请的解困房卖给他人;17年后,妻子称自己不知情,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现任房主只好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过户;之后,妻子反过来起诉丈夫和现任房主,要求返还房产。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子,并作出判决。
资料图
【案情】
17年前的那份合同,是否有效成焦点
1994年9月,蒋先生与妻子向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湖里南山路的解困房。蒋先生说,还贷不到3年,因为失业,难以偿还贷款,所以决定卖房。1997年6月28日,小陈与蒋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协商转让价为16万元。
蒋太太说,卖房的整个过程她都不知道,她既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收到过小陈的钱。合同签订半年后,她才知道这事,她当时就决定不卖房了,但小陈提出赔偿22万元,他们拿不出这么多钱,这事就搁下来了。
蒋太太说,按照规定,解困房5年内不得上市,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还未满5年,因此,那份合同应视为无效,小陈应该还她房子。
蒋先生在法庭上出具了一份收条,证明收到了小陈分期支付的14.4万元,并且已经将房产交付给小陈使用。但他也附和妻子,认为当时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小陈提出反驳,他说,签订合同时并不清楚蒋先生已婚,他只是根据他提供的《厦门市个人购买解困房合同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此外,房产的完税时间是2014年8月26日,所以,5年内不得上市的起算时间是2014年8月27日,而非夫妻二人所说的1997年。
小陈说,蒋太太早已知晓她丈夫卖房子的事实,17年内都没提要房子的事,现在提没道理。
【判决】
合同有效,须配合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出售行为,不能仅以未征得对方同意取得处分权就直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蒋先生和小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违反了解困房限制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但相关管理规定非属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此外,小陈使用该房屋长达17年,蒋先生及其妻子在此期间均未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如今才说不知情,明显有违常理和交易习惯。
最终,法院判决蒋先生及其妻子应配合将房产过户给小陈,并驳回了蒋太太要求返还房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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